自人社发〔2016〕1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保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领取失保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保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0日起执行,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