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 贡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来市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人社办发〔2025〕64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我市就业创业兴业,加快建设新时代川南渝西创新人才聚集地,经2025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支持高校毕业生来市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支持高校毕业生来市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来市就业创业,加快建设川南渝西创新人才聚集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二条 生活补贴
(一)享受对象
1.全职引进到企业的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全职引进到市属事业单位的博士、世界知名大学和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1.对全职引进到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按10000元/年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生活补贴。
2.对全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职引进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世界知名大学或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5000元/年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生活补贴。
3.对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用人单位可按照不低于5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生活补贴申报表、社保缴费记录、聘用(录用)合同等。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s。
4.贴息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 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来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再给予创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实体概述、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交易流水、租房合同、水电费明细、纳税记录等)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
(一)享受对象
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或其他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毕业3年内带创业项目来我市转化的青年大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创业项目落地转化奖补申报表、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
- 申报流程
第六条申请生活补贴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每年9月1日—10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向经信、商务、金融、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同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经信部门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
(三)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项目资助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公示。
(二)对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创业补贴、项目资助奖补;创业担保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据实发放。
- 资金保障
第八条生活补贴。企业纳税关系在四区(含高新区)的,按市、区财政2:8比例分担;两县的自行保障。
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按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有关规定落实。
第十条项目资助。申请人纳税关系在四区(含高新区)的,按市、区财政2:8比例分担;两县的自行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采取一站式、网络化服务,提高经办效率。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规范使用各项专项资金。组织部门做好统筹指导,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1.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2.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指南
3.创业补贴申报指南
4.创业项目转化资助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