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规〔2026〕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可燃放区外,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其自行划定并通告实施。
二、可燃放区和可燃放时段
(一)可燃放区:贡井区五宝镇、大安区牛佛镇所辖行政区域(除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二)可燃放时段: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进行燃放作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积极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2022年2月25日发布的《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