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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件

2026/08/11 1.9w 阅读 368 点赞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将至,自贡法院启动环境资源领域案件集中宣判暨专项普法行动。近日,荣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渔业资源典型案件——一人因禁渔期电鱼获罪,三人因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被判刑。两纸判决书,为“不懂法不是借口”再添鲜活注脚。

案例一

竹林夜猎:热成像仪对准斑鸠,三人领刑

2025年11月29日深夜,荣县乐德镇松林村老学校附近竹林里,几束头灯光柱在树丛中扫射。程某某、沈某某、曹某甲与另案处理的李某某、曹某乙五人,携带自制枪支、热成像仪等工具潜入该区域,猎杀野生斑鸠。经鉴定,被猎杀的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地属禁猎区,案发时段为禁猎期,五人使用的自制枪支、热成像仪等均为禁用工具。荣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程某某、沈某某、曹某甲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河沟电鱼:1.62公斤渔获同样构成犯罪

2025年12月22日晚,距竹林猎鸟案不到一个月,荣县旭水河支流禁捕河段传来一阵轻微的电瓶嗡鸣声。钟某某手持自制电鱼工具下水,一晚捕获渔获物65条、共计1.62公斤。群众发现后举报,钟某某逃离现场。

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设备属禁用捕捞工具,捕鱼地点和时段均在禁捕范围内。法院认定钟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且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两起案件宣判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夕。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百一十七条明确: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1.62公斤鱼、几只斑鸠,看似“小事”,触碰的却是生态保护的法治红线。承办法官表示,集中宣判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以案释法——让公众知道“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

据悉,自贡法院将持续以集中宣判、巡回审判、案例发布等形式推进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用司法裁判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自贡要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