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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农民工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办法的通知

2023/06/02 1.5w 阅读 196 点赞

自人社办发〔2018〕9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自贡市农民工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于2018年10月底前完善本区(县)的农民工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办法。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建议,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报告。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8日

自贡市农民工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办法

为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农民工案件,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案件,是指当事人为农民工,且系集体讨要工资或者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伤待遇等情形,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  农民工案件处理坚持“快调、快立、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做好案前快速调解,实现“快调”。对农民工争议案件,接待时要仔细查阅资料,分析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立案人员在收到申请时两个工作日内召集当事人代表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仲裁员可根据案情,建议工会和(或)雇主组织指定代表参加调解,协助解决争议。

(三)调解成功的,仲裁员可当场制作《仲裁调解书》完成审签程序后,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立案。

第四条 实行立案优先原则,保证做到“快立”。

(一)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解释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有序办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二)如系集体争议,工作人员应注意查验当事人身份证,

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推举代表书》,推举三至五名当事人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明确当事人代表的代理权限。

(三)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当事人代表提交的申请资料,确保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清楚、标的明确;被申请人主体错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出申请;涉及加班工资诉求的,应指导当事人代表按不同加班时段、加班时间明确标的,为快速调解、快速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四)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天报批,工作人员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天报批,工作人员及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简化程序,努力做到“快审”。仲裁院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快速仲裁办案制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加快处理速度,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仲裁员制作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将开庭审理时间安排在答辩期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讨要工资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加大结案力度,努力做到“快结”。案件受理后,要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安排开庭,不得以案件排期为由拖延案件处理。仲裁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统筹安排,力争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按期结案率,仲裁员于庭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讨要工资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报批,力争此类案件在30日内结案。

依法中止或延期审理的,不受上述审理期限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 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类型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不超过裁决作出时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一律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关于建立农民工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